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十分必要的。据悉,该草案已于4月3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不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各种企业,也适用于个人的电子通信及交易行为。因此,通过立法确立我国的电子签章制度,为电子签名立法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网络立法的重大举措。
该草案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在网络安全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必将加快我国信息化进程的速度。它的出台将规范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的使用,建立电子认证制度,增进电子交易的安全,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主体。
电子商务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在网络交易方面,交易双方经常遇到诸多问题,如无法确定交易双方的主体,信用程度难以保证;为网络交易提供平台的组织者的责任和权利尚未明确;网络诈骗行为防不胜防,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易无法确认交易主体的缺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严重扰乱了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规则,侵害了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发展进度。因此,要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协调、稳定的发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从市场角度而言,草案的出台不仅能增强网络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同时也将使CA认证中心真正发挥作用。
对企业客户来说,草案出台之后,电子签章的标准将得以统一,客户由于电子签章不同所造成误解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对从事电子签章开发的企业来说,草案的出台也将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激发这些企业加大技术上的投入,完善电子签章的技术。
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草案的出台为保证消费者网上交易的正常进行,保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早在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目前全球共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与电子签字相关的法律。亚洲的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日本、印度,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也先后出台了此类法律。我国在借鉴世界电子签章立法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它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电子签名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说明时说,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做法,草案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重点确定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该负责人说,草案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具有以下两个作用: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从法律法规角度规范了市场,但要想真正发挥电子签章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仍然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同力合作,共同构建一个诚信的商业环境,辅之以相关法律,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不是单单依靠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市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在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保障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平稳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息化进程,为其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