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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软件政府采购中的博弈与思考(05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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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6 05:08:56)
政府采购是个热门话题,软件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每次都会引起业界的特别关注和颇多争议。 2004年,我国软件产品收入1008亿元,同比增长20.4%;系统集成收入714亿元,同比增长34.5%;软件服务收入378亿元,同比增长42.6%。据有关部门预测,未来五年我国政府电子政务相关采购总额将达到500亿元,其中软件的采购有望占到300亿元。2004年5月初,国务院下发41号文件要求,到2004年底,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全部采用正版软件,地方政府地市县级将在2005年底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潮已经到来。但我国目前仅有一部《政府采购法》,想解决政府采购中的所有问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急需细化政府采购中的具体问题和出台具体执行标准。 2005年3月,我国软件行业期盼多年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稿》的推出立即引起了国内外软件行业的关切和争论。 由财政部会同信产部等有关部委起草的《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本国软件产品认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采购非本国软件的审批、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的,用以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意见稿》对我国政府部门采购国外软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对我国政府部门采购国外软件做了具体规定,旨在从政策上扶持我国的软件产业。 赞成的声音:《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支持国内软件企业的发展 《意见稿》将软件分为本国软件、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如果采购者想买进口软件,就必须获得特别许可。对于国外的软件开发商来说,至少有50%的开发费用花在国内才有资格定义为“国产软件”,这项政策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支持国产软件。一些国内厂商认为,《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并不说明国家对国产软件的支持力度减弱了,而是贯彻实施WTO成员方平等的待遇。《意见稿》中虽有部分条款给非本国软件企业提供了竞标的机会,但政府的扶持意图还是十分明确的。在优先采用的非本国软件中,要求国外软件企业在中国做到比较本土化、不仅是在本地销售,而是要在本地研发、设计,雇佣和训练本地员工,输出更多的软件技术等。这些要求对中国软件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的软件产品应当是经过有效登记备案,并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与该产品相关的服务应当是本国服务。”这一条很重要,但《意见稿》并没有就如何保护信息安全给出具体的规定。 质疑的焦点:“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违背《政府采购法》原则 《意见稿》将软件厂商划分为本国厂商、优先非本国厂商和非本国厂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中只有本国和非本国软件的界定,没有优先非本国软件一说。政府采购优先本国软件不违反WTO原则,政府采购应为本国的产业发展服务。政府采购就应该考虑保障自己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他援引联想收购IBM PC业务的例子,联想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安全审查。美国政府明确提出,联想不能获得IBM的政府采购用户名单,并且以安全为由提出联想员工不得进入IBM部分研发中心等要求。美国政府并不因为联想收购IBM的 PC业务后就认为是本国公司。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陈冲表示,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都是本国软件,任何外国软件都很难进入,美国很多法律都有非常严格的控制措施,以帮助本国软件商拿到政府的采购单。一些国内软件厂商也反对“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的说法。 《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是采购人在采购非本国软件时应当优先选择的范围,并就非本国软件如何申请的流程和主管部门受审的期限等做了细致的规定,只要满足几个条件就可进入这个名单。也就是说,当海外软件公司满足了在中国境内累计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研发投入与外包出口占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等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有效期为一年。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微软产品早就入选《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这个问题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应和争论,认为这一款若不能取消,就等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得到落实。由于《意见稿》既考虑了可执行性的问题又考虑了国产软件现实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大原则支持本国软件的同时留下一个“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的‘后门’。这种想顾及两面而变得模棱两可的态度造成了国外厂商不满意、本国厂商也颇有怨言的两面不讨好的局面。 外商的反应:认为竞争格局不会有大的影响但对他们不利 对于《意见稿》,几乎所有的国外软件企业都保持低调,有的认为竞争格局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因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关键要看产品和价格等具体因素。国内软件产商的实力目前与国外厂商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国外软件商的销售渠道并不单是政府采购,还有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所以认为对软件行业的竞争格局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有的海外开发商担心中国政府扶持本地企业对他们不利。反应大的主要是美国,美国商务部相关人士表示,该草案对中国国产软件的严格定义是限制了美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美国政府改革委员会主席表示,这些规定几乎使美国企业向中国政府提供软件产品变得不可能,而且这将阻碍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拓展。而印度软件业却认为可以借此机会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了,因为目前中国正努力学习印度的IT服务产业模式,因此有可能会放宽对印度软件产商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印度软件企业有可能在中国获得优先非国内厂商的资格。 引发的思考: 我们认为,作为政府部门,支持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义不容辞,支持使用国产软件,增加各级政府对国产软件的采购力度更是应该。作为国内软件企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不是说国产软件从此就可以靠政府吃饭了,国产软件只有在通过政府采购中得到更多用户的认可和使用,并不断改进走向成熟。我们既不能一味地依赖政府采购,也不能认为不购买国内软件就是不支持自己,建立的平台就不安全。政府采购软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看是否有利于我国信息基础结构的良性循环,增强可靠性和互操作性,保证信息畅通,提高效率。在这个原则下,国内软件与非国内软件谁的好就用谁的,也无可指责。国内企业要在技术上、体制上不断创新,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才是把企业做强做大的根本。无论如何,《意见稿》的出台是一件好事,是在法制的轨道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们相信政府此举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内软件企业的竞争力。我们也深知,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软件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得到解决,行业整体盈利能力短期内仍难有大的起色,要想与微软等国际软件业巨头抗衡,国内软件企业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目前,《意见稿》还只是一个初步框架,还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最终的《软件政府实施办法》预料最快也要到年底才能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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