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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以下简称信息安全分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Information Security SubCommittee 缩写为:CIITA-ISSC

第二条              信息安全分会是由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信息安全应用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信息安全产业,促进以网络化为核心的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

第四条              信息安全分会承认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章程,接受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领导和信息产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9层,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业务范围:

()  以信息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安全市场的培育和开拓,推动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

()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安全产业利益。

()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信息安全产业政策,以及与信息安全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信息安全市场的正常秩序。

()  向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  组织信息安全产业的国际交流,为会员与国外信息安全企业的合作与商业往来进行联络和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国外先进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引进与推广,协助国内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  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介绍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运用信息安全技术的能力。

()  开展与其他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  承担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信息安全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信息安全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信息安全分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技术、信息产业领域和信息安全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服务,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的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理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信息安全分会秘书处发送《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分会批准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信息安全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信息安全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信息安全分会服务;

(四)对信息安全分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信息安全分会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和政府反映意愿。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信息安全分会章程,执行信息安全分会决议;

(二)维护信息安全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信息安全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信息安全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信息安全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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