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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以下简称信息安全分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Information Security Sub Committee 缩写为:CIITA-ISSC。
第二条 信息安全分会是由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信息安全应用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开拓信息市场,发展信息安全产业,促进以网络化为核心的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
第四条 信息安全分会承认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章程,接受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领导和信息产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8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信息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安全市场的培育和开拓,推动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
(二)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安全产业利益。
(三)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信息安全产业政策,以及与信息安全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信息安全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 向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五) 组织信息安全产业的国际交流,为会员与国外信息安全企业的合作与商业往来进行联络和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国外先进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引进与推广,协助国内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六) 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介绍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运用信息安全技术的能力。
(七) 开展与其他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八) 承担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结构包括:理事长会员、副理事长会员、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信息安全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信息安全分会章程;
(二) 有加入信息安全分会的意愿;
(三) 在电子技术、信息产业领域和信息安全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服务,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信息安全分会秘书处发送《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分会批准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信息安全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信息安全分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信息安全分会服务;
(四) 对信息安全分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通过信息安全分会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和政府反映意愿;
(七) 通过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与行业用户进行沟通;
(八) 在分会的组织下探讨产业技术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信息安全分会章程,执行信息安全分会决议;
(二) 维护信息安全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信息安全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信息安全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信息安全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会员条件:
(一) 是分会的会员单位,遵守分会章程;
(二) 有申请提升为副理事长会员的愿望;
(三) 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信息安全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理事会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可以以邮件、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信息安全分会理事长为信息安全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安全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安全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信息安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信息安全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安全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信息安全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安全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信息安全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信息安全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信息安全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信息安全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信息安全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负责提出,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安全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信息安全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信息安全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信息安全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信息安全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信息安全分会本章程经二○○六年七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信息安全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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